对温州乃至全国股份合作制发展做出里程碑式贡献的第一份规范化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诞生在苍南。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苍南境内在蓬勃兴起家庭工业的同时出现了股份合作企业。到1987年上半年,苍南县农民合股企业发展到600家,年产值3.3亿元,占全县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新兴的经营模式,让人们看到了致富的希望。但多年来“左”的思想仍使群众普遍心存余悸,人们对刚刚出现的新事物还存在着深深地疑虑——这类企业究竟算什么性质?姓公?姓私?姓社?还是姓资?——这成了一道及敏感但又必须作答的问题。当时国家称这类企业为“社员合股经营企业”、“农民联户办企业”,北京理论界于1987年6月底在温州与企业家、专业户、基层干部对话时,双方都称之为合股企业。
1987年7月14日,时任县委办公室调研室副主任的黄正瑞,在县委书记周方权的带领下,对苍南的企业进行调查,并执笔起草了长达7500之的调查报告。这篇题为《在“引”字上下功夫,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经济》的文章中,黄正瑞在全中国第一个把这类企业明确定名为“股份合作企业”。
黄正瑞《在“引”字上下功夫,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经济》一文中还提出对股份合作经济在宏观上要加强调控,防止盲目上马、重复建设、自相残杀;要引导其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要健全分配制度,明确财产股东所有权;股份合作企业应有独立法人地位,建议温州市制度暂行法规,不能让企业领临时执照,不能让企业无法人地位无法对外签合同,不能由于贪污罪无法认定等使产权得不到《刑法》保护。股份合作企业要制定示范章程,使其有规范可循等。
1988年7月,苍南县委组织调查对股份合作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发现股份合作企业由于管理上的问题,出现了“一年合伙、二年红火、三年散伙”的状况,有的企业已经出现破产情况。如苍南县1985年创办的投资上百万、股份均上百人的三个啤酒厂,由于存在股东人多嘴杂决策无法集中,投资平等权利平等厂长无法指挥,整个企业从上到下吃“大锅饭”、端“铁饭碗”等问题,至1988年上半年,三个啤酒厂中龙港啤酒厂、藻溪啤酒厂已经倒闭,剩下的桥墩啤酒厂也危在旦夕。同年9月苍南县委决定在桥墩啤酒厂进行股份合作企业规范化试点,试点的首要工作就是制定企业章程。
黄正瑞受命起草章程,他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来回奔走于桥墩和灵溪。参考了《欧洲十二国公司法》、《西方五国农业合作社的章程与法律汇编》、《温州市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股份合作企业存在共同问题与桥墩啤酒厂的实际完成了企业章程的制定。1988年10月5日,该厂股东大会全票通过了由黄正瑞设计起草的全国第一部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该章程共七章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企业性质、宗旨、股票分配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厂长、职工的权利义务等。
这份章程的微妙之处在于,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的同时,规定企业财产中有15%是企业全体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资金,正是由于有了这一部分公共积累,股份合作制企业才被理所当然地归入了集体经济的范畴,成为私营企业规避政策风险的理想的过渡模式和避风港。
桥墩门啤酒厂在合作制中大胆引进股份制、承包制的管理方法,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规范化工作的推行,使桥墩门啤酒厂由无序运转走上了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道路。
1990年至1992年,农业部在全国推广股份合作企业,桥墩门啤酒厂章程成为农业部1990年2月颁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的重要蓝本。1993年十四届四中全会对股份合作制作出肯定并在全国推行。
股份合作制作为温州知识分子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最重大的理论创新,在这次创新中有着突出贡献的黄正瑞因此被评为“温州模式十七年十七人之一”。他的股份合作制著作《温州苍南农村工业化城市化探索》被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和北京大学等高校指定为农村社会学参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