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经济,是生产资料属私人所有的雇工经营为特征的经济。我国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私营企业不复存在,作为国民经济中相对独立形态的私营经济也随之消失,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作为资本主义不断遭受批评与禁止。只有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通过拨乱反正,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之中才开始出现,而温州正是走在这股浪潮的前头。
早在70年代后期,温州农村经济贸易已经恢复,城乡个体小商小贩十分活跃。到了80年代初期,农村家庭工业蓬勃兴起,城乡市场日益扩大,涌现出一大批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专业户、重点户。这“两户”,成为温州私营企业发展的“领头羊”。但是,当时极左的思想流毒尚未肃清,对大户发展有争议。1982年,温州市召开了重点户、专业户代表大会,旨在清除思想障碍。为了鼓励支持“两户”发展,市委提出“五个允许”、“五个支持”的十条政策,为温州私营企业发展鸣锣开道,大开绿灯。1984年3月,乐清“八大王”又得到平反,温州个私经济在更大的范围内快速发展。1984年,温州城乡从事个私经济已达14万户,温州以家庭工业为基础,专业市场为依托,“小商品、大市场”的经济格局基本形成。1985年5月12日,上海《解放日报》的头版发表了题为“乡镇工业看苏南,家庭工业看浙南,温州33万人从事家庭工业”的报道,同时发表《温州的启示》的评论员的文章,第一次提出“温州模式”,引起全国舆论界的轰动,从1985年下半年至1986年,温州成为全国新闻舆论的热点。私营经济已经作为了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中央领导密切关注并且多次听取汇报并指示进行规范引导和实验,试验内容第一项就是“放手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股份经济”。
1987年2月,中共中央《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87)5号〕首次明确指出,对农村中的私人企业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除弊,逐步引导”的方针,并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少量私营经济存在,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有益的补充。同时,5号文件还规定“有计划地建立改革试验区”。
温州市委根据中央5号文件的精神,决定由市委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市农委、市工商局和政府法制处等单位组成专门小组,负责研究并起草有关私人企业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由于国家对私营企业还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定,全国各地也没有先例可借鉴,因此在《温州私人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初稿拟成后,先后征求市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及部分企业主的意见,经过多次反复修改,于1987年6月2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于温州市没有地方立法权,有关私人企业这类行政性管理规定,必须上报省政府审议批准。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曾召集省有关部门对管理办法条款进行逐条研究与讨论,最后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于1987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
《温州私人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个有关私营企业的地方行政性规定,《办法》共二十二条,涉及内容包括有关私人企业的条件、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企业财产关系、劳资关系、收益分配原则、税收政策以及各项应有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温州私人企业有了合法的地位,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民营经济有“法”护身。从此,温州千家万户的家庭工业和千军万马的购销大军能够合法地走遍千山万水,温州私人企业有了合法地位,温州股份合作制企业名正言顺得以发展。温州模式的享誉中外,温州经济的腾飞与辉煌,正是在1987被注入了强劲的动力。